6b.规范的客观性在逻辑上先于真正价值的发现。人类的实际规范知识当然总只是与真理的大致近似。然而,如果没有价值和理想,那便连对规范真理和实践之最粗略的近似也没有。如果不承认(用厄班的话说)存在客观有效的规范,那么经验便是无目标的摸索,最长的试错序列(series of trials and errors)也无望到达或趋近真理。即使在这样的事态中也仍然存在一种摸索方式比其他方式好的隐秘信念或希望。
如果必须预设规范,且必须预设它是客观的——即对一切都是理想地真的——那便尚有这么一个问题:它们的客观性是由什么构成的?是纯粹的逻辑有效性吗?那么规范就是人类评价逻辑上正确的规则。可形而上学问题仍未解决。我们一定会问,这些规则在有效思维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指涉什么客观实在?只指涉人类经验吗?
6c.如何形而上学地思考客观性。柏拉图以某种方式把规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共相都当作实际上外在于人类和神之心智的客观理念或形式。这一假说使得共相和规范的指示特征很生动。然而不幸的是它强迫思想以割断与其具体的经验基础联系的方式而将抽象的东西具体化。在经验中,规范是为人所知的原则,并作为创造的契约而被承认。如柏拉图自己在《智者篇》所暗示的,在宇宙心智的范围里给这种规范以生命岂不更好?让我们给我们所想的东西一个初步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