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肖某与某某公司、于某1、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一、某某公司、于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肖某借款15,757,888元;二、某某公司、于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肖某以借款15,757,888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日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之后扣除2万元的利息损失;三、驳回肖某要求檀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347元,由某某公司、于某1共同负担。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出具(2016)沪01民终1700号民事裁定,准许肖某撤回上诉。因某某公司、于某1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沪0104执2741号。 檀某与于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某2系于某1之女,于某3系于某1之子。于某1于2021年1月14日报死亡。 三、原告起诉: 肖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檀某、于某2、于某3为(2016)沪0104执27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于某1已死亡,于某2及于某3系于某1的继承人。因此,肖某要求追加于某2及于某3为(2016)沪0104执27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檀某与于某1已离婚,故檀某并非于某1的继承人,肖某要求追加檀某为(2016)沪0104执27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于某2、于某3为(2016)沪0104执274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于某1的遗产范围内对(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于某1对肖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肖某的其余请求。 六、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