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可以看清我们何以能引出数目不定的这类论证。想想下面这个很不相同的例子。我们现处于我方(进攻方)第七局的半场,当我跑离二垒时,投手(防守方)投出的球箭一般地飞向游击手的区域,在离线还足足有十英尺时,我被触杀出局,裁判员大喊“出局!”然而,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我坚守阵地。裁判员要我回球员休息处,我向他指出,你不能从“是”推出“应该”。我说,没有任何一套描述事实的描述性陈述会负载任何我应当或应该离场的评价性陈述。“你不可能仅由事实而得到命令或推荐”,这里需要一个评价性的大前提。所以我回到并赖在二垒上(直到我被强行带出场)。我想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在这里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是逻辑不合理意义上的荒谬。当然,你可以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实际上在此情况下进行这种推论远远比在做出许诺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论要更加复杂,但这种推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由同意打棒球我便已经承诺了对某些建构规则的遵守。
现在我们也可以看清,一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许诺这一同义反复只是一类相似的同义反复中的一种,种属同义反复涉及义务的习俗化形式。例如,“一个人不应该偷窃”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物是某人的财产必然涉及承认他有处置它的权力。这是一个关于私有财产习俗的建构规则。[7]“一个人不应该说谎”可以理解为是说,做出一个断言必然涉及承担一种说真话的义务。再举另一个建构规则的例子:“一个人应该还债”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东西为债务,也就必然是承认偿还它的义务。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原则将怎样产生反例证,反驳了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