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这就是威廉姆斯给哲学确定的任务的话,那么哲学必须能够将伦理问题与道德问题区别开来,并赋予它们各自相应的地位。威廉姆斯将伦理问题限制在讨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之上,并给予伦理问题以某种特殊的地位,甚至认为这一问题更加急迫,但是他所做的区分既不明确也不有效。他并没有清楚地指出伦理问题与某种成功生活的终极目的无关,也不回答诸如,“我是什么,(或者我们是什么)以及我(或者我们)想要成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准确地说,伦理问题关心的是另一个范畴中的问题,即我们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来生活,实际冲突是如何在共同利益之下得到解决的。特殊的伦理问题不是从自我中心主义(或者民族中心主义)的角度来对待个人(或者群体)的生活,而是要求采取某种所有人都愿意的立场来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一种伦理理论应当能够回答这一问题,而不是威廉姆斯所认为的道德理论的问题:阐明某种条件,在此条件之下参与者能够为自身找到一个理性的解释。在传统的康德学说中,这被称为伦理观点的分析,也就是说,对正义问题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在伦理讨论中,正如在道德商谈中一样,必须由参与者自己去寻找特定问题的现实答案;这种答案不能是事先设定的。伦理问题,与道德问题一样,必须从参与者的角度提出,如果不想使问题和答案脱离它们的规范实体,或者切断它们之间的联系的话。因为在这两种商谈中,主张都是相同的:“如果共识的达成不是出于强迫的话,那么就必须产生于人的生活之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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