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像道义论那样来看待我们自己,就是剥夺我们的这些品质、我们的反思能力和我们的友谊,它们都依赖于构成性谋划和依附的可能性。而且,把我们自己看作是既定要服膺这类承诺的,也就是承认有一种比仁慈所描画的更为深刻的共同性,它是一种共同分享自我理解的共同性,一种“扩展了的爱”。正如这种独立的自我在他无法与之分离的那些目的和依附联系中,发现了他的种种局限一样,正义也在那些既涉及身份也涉及参与者利益的共同体的形式中,发现了自己的局限。
对于所有这一切,道义论最后可能会作出让步并给予一种区分:允许“公民在其个人事务中……保留各种依附和爱,他们相信他们不会或难以离开这些依附和爱”,他们“认为,在没有某些宗教的和哲学的确信与承诺的情况下来看他们自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允许这种情况是一回事,而对于公共生活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公共生活中,任何忠诚或效忠对于我们的认同感都不可能是同样根本的。同我们与家庭和朋友的联系不同,任何对城邦或国家的奉献,或是对党派或事业的奉献,都不可能深刻到足以确定这种联系的地步。与我们的私人认同相对,在我们的善观念中,我们作为道德个人的“公共身份”,“并不受时间变化的影响”。如果说,在私人领域,我们可以成为具有深厚构成的自我,那么,在公共领域里,我们则必须是完全无先定约束的自我,也正是在这一领域,正义的首要性[主张]才得以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