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试图提出准则的重大时刻。著名的“四项自由”便是一个倡导性的人类准则表。它们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摆脱贫困的自由和摆脱恐惧的自由。[11]不难看出,我们在这里努力使理性的爱(逻各斯—阿伽派)具体化;每一种自由都是对人格的合理尊重的一种表达。每个人都应当有说话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按他的良心的启示去崇拜(或不崇拜);每个人的基本需要都应当得到保障;每个人都应当免除被抢劫与被侵犯的恐惧。这确实是一套正确的理想,但尚未实现,哪怕它被印在一分钱的邮票上。这些作为倡导性的目标的自由,以及以此作为每一个人、每一社会生活准则的世界,二者之间的差别生动地揭示了理想的准则与实际的价值之间的巨大鸿沟。它同样也指明了宗教的和世俗的教育者应当承担的理智的任务与实际的任务;对各地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公民来说也一样。
那么到底什么是言论自由呢?它必须受到理性的限制,因此辱骂、诽谤、中伤、猥亵和引发暴力的煽动都必须加以限制。什么是宗教自由?当某种信仰的教义蕴涵或宣称这种信仰是惟一崇拜神的途径时,这个宗教的信徒怎么能够真诚、平等地给予其他宗教足够的自由,并尊重其人格呢?各种宗教信徒,以及宗教的迫害者,需要好好学习自由的准则。摆脱贫乏与恐惧的情况又怎样呢?一种情况肯定是有某些个人或团体无视社会准则,欺凌弱小,为满足私欲残酷地欺压别人,并将这种无视法律的自由变成牢固的社会控制。另一种情况是对商品的生产和分配进行规划以便一切人的生存都能得到保证。还有一种情况是终结人对人的剥削,一切雇主、群体和国家都尊重自由。所有这些当然都意味着资本主义体系、殖民主义体系和民族主义体系,一旦执行起来没有人能够对其作出预见,但是每个人都可以看出对准则的承认与准则所需要的价值创造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