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的民事法人制度以来,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也历经变化。《民法通则》颁布时,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才刚刚拉开,虽然学校一直都被公认为是事业单位,但其究竟是不是法人尚不明确。[26]传统上,我国的公办学校一直都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附属机构,在国家改革的整体进程中,这种整齐划一、严格控制的政府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僵化和弊端使决策者下决心要“改变过去的管理体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是受到当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的影响,在《教育法》颁布之前,立法者一直对公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持回避态度。直到《教育法》颁布,此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学校完全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变。因此,公办学校已经成为一个经费独立的预算单位,在实践上也初步具有了成为法人的条件。而学界对法人制度及学校法人制度的逐渐关注,则从理论上促成了教育领域法人制度的形成。[27]《教育法》中确认的学校的法人资格,其实是传统事业单位的法人化,因此,公办学校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理论上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举办目的和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设立主体和资金来源上,因此,民办学校也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实践中,民办学校也是一直被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来对待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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