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关把自己约束在一个地位上的困难,以及心照不宣的协议,见托马斯·谢林:《冲突的战略》,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0。
[4] 在此节和下节中,我概述和丰富了我在《论兰德的论证》一文的脚注4中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见《人格主义者》,1971年春季号。
[5] 在此正像在本书其他所有地方一样,“损害”只是指越界。
[6] 劳伦斯·克拉德:《国家的形成》,21~22页,英格伍德·克利夫斯,普任提斯-霍尔公司,1968。
[7] 读过第2编及本章讨论罗尔斯《正义论》第2节的读者,可能把第1节中反对其他正义理论的批评和论证,都误认为是针对罗尔斯的,然而情况不是这样,也有别的理论需要批评。
[8] 获取正义原则的应用也可以在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时出现。你现在可以发现一个无主物并占有它。有时为了简化,我只谈到转让者的转换,但获取也可被理解为包含在其中。
[9] 然而,可参见鲍里斯·比特克的有关著作《对黑人赔偿的论证》,纽约,兰登书屋,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