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通知书、章程、营业报告书、目录、传单、广告、戏单、秩序单、各种表格、证书、证券及照片,不适用前二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政治之传单或标语,非经该管警察机关许可,不得印刷或发行。
第四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第十九条 出版品不得为左列各款之记载:
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
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
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
四、妨害善良风俗者。
第二十条 出版品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
第二十一条 战时或遇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得依国民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关于军事或外交事项之登载。
第五章 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为第七条或第八条之声请登记,或就应登记之事项为不实之陈述,而发行新闻纸或杂志者,省政府或市政府得于其为合法之声请登记前,停止该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
第二十三条 内政部认出版品载有第十九条各款所列事项之一或违背第二十一条所定禁止或限制之事项者,得指明该事项禁止出版品之出售及散布,并得于必要时扣押之;依前项规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经发行人之请求,得于除去该事项后返还之;第一项所定,其情节轻微者,得由内政部予以纠正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