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的观点经常与平等的信念一致。但是,如我所建议的那样,它们是相当不同的两种观点。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受到攻击或保护。目的论的和道义论的观点都是真的。所以,在试图确定我们相信什么的时候,第一步是做出这些区别。尽管不那么令人兴奋,但需要完成分类。直到我们对这些可以替代的观点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指望确定哪一种观点是真的,或者哪一种观点是最好的观点。
附录:罗尔斯的观点
我做出的这些区别如何运用于罗尔斯的理论?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似乎是优先论的一种极端版本: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然而,存在着三种限制。我们应当在三种情况下运用差异原则:(1)仅仅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2)仅仅在与罗尔斯的其他原则相联系的情况下运用,这些原则是要求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机会;(3)不把这个原则运用于个人,而只用于这些较差的群体的代表性成员。
不是主张应当尽可能使处境较差的群体变好,罗尔斯以一种不那么直接的方式陈述他的观点。他提出过不平等是非正义的某些主张。按照他的观点,某些类型的不平等是否非正义取决于它对最差群体的影响。这些影响取决于什么样的替代方式是可能的。让我们说,不平等“伤害”最差的群体,当没有这种不平等时,这个群体真的能够较好。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当这种不平等不可能有替代时,它们甚至真的会变得更差。